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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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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如建筑设计院、市政设计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因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服务产生的争议,涵盖设计标准(如建筑高度、容积率、消防规范)、设计成果交付(如图纸完整性、签章合规性)、设计修改(如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设计方主动修正缺陷)、设计费用支付等问题,核心涉及 “设计合规性”“设计成果实用性”,常见于设计不符合规划要求被驳回、设计缺陷致施工返工、设计费用结算争议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建设工程合同” 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第 798 条规定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方需无偿修改或重新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9 条要求设计文件需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28 条明确设计方需配合施工中的设计交底、现场服务义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细化不同设计阶段的成果要求。

二、侵权行为认定:设计方未按规划条件设计(如容积率超上限、建筑高度违规)致设计方案被规划部门驳回、设计图纸存在安全隐患(如结构受力计算错误)、未履行设计交底义务致施工方理解偏差、擅自删减设计内容(如漏设消防通道)的,构成侵权;建设单位未提供完整设计基础资料(如勘察报告、规划红线)致设计返工、无正当理由要求反复修改设计(非合规性修改)、拖欠设计费用(如逾期支付尾款)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设计合同、规划许可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日志等证据,区分 “合规性修改”(如满足消防新规)与 “不合理变更”(如建设单位临时改变建筑风格)。

三、民事责任承担:设计方设计违规被驳回的,需无偿重新设计并赔偿建设单位延误损失(如项目延期开发的资金成本);设计缺陷致施工返工的,需承担返工费用(如拆除重建费)及工期延误损失;未履行交底义务的,需赔偿施工方因理解偏差产生的材料浪费费、人工返工费;建设单位拖欠设计费用的,需支付所欠款项及逾期利息(按 LPR 计算),赔偿设计方停工损失;双方约定 “设计成果验收合格后付尾款” 的,需待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支付,未通过则设计方需整改至合格;设计方超范围设计(如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的,额外费用需经建设单位确认方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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