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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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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如企业、个人)与受托人(如作家、设计师、艺术家)之间,因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创作特定作品(如广告文案、LOGO 设计、影视剧本、绘画作品)产生的争议,涵盖作品归属争议(如未约定时著作权归属)、创作质量不符(如作品未达到约定风格 / 功能要求)、创作进度延误(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初稿 / 终稿)、报酬支付(如拖欠创作费、拒绝支付尾款)、作品使用限制(如委托人超范围使用作品)等问题,核心涉及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创作履约与报酬匹配”,常见于 LOGO 设计不符要求索赔、剧本交付延误纠纷、著作权归属争议等场景(注: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优先按约定,无约定时归受托人)。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 19 条(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第 919-933 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4 条(委托作品使用规则)。《著作权法》第 19 条明确: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享有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民法典》第 929 条(受托人过错责任)适用于受托人创作质量 / 进度违约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4 条规定委托人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委托作品。

二、侵权行为认定:受托人创作作品质量严重不符约定(如委托设计 “极简风格 LOGO” 实际为 “复杂手绘风格”)、未按约定进度交付(如约定 30 天交付终稿实际拖延 60 天)、擅自将委托作品发表 / 许可他人使用(如未获委托人同意将设计的海报用于其他企业宣传)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拖欠创作报酬(如作品验收合格后拒付尾款)、超范围使用作品(如约定 “用于线下宣传” 却用于线上广告投放)、未经受托人同意修改作品核心内容(如篡改剧本主线)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委托创作合同、作品初稿 / 终稿、验收记录、报酬支付凭证、作品使用证据,区分 “创作风格差异”(如合理艺术表达差异)与 “质量不符约定”。

三、民事责任承担:受托人质量不符的,需按约定返工(费用自行承担),无法返工或委托人拒绝返工的,需退还部分创作费(如按费用的 30%-60% 退还),赔偿委托人因延误产生的损失(如广告投放延期损失);进度延误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创作费的日 0.5%-1%),赔偿委托人额外支出(如临时更换受托人产生的差价);擅自使用作品的,需停止使用,赔偿委托人商业损失(如品牌混淆损失);委托人拖欠报酬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超范围使用的,需支付额外使用费(按市场同类作品许可费计算),赔偿受托人著作权侵权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受托人未确认需求细节,委托人临时变更要求),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受托人承担 40% 责任,委托人承担 6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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