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因声音的制作、使用、公开权受到侵害,与侵权方产生的民事争议,声音作为自然人的独特人格标识,涵盖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可识别特征,纠纷多源于 AI 声音模仿、擅自录制传播、商业盗用等场景,法律参照肖像权规则予以保护。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关于声音保护的参照性条款:《民法典》第
1023
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肖像权的相关条款,自然人享有对自己声音的支配权,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录制、使用、公开自己的声音,禁止他人以歪曲、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同时,《民法典》第
995 条、第 1183 条为声音权益受侵害时的停止侵害、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侵权行为认定
参照肖像权侵权要件,核心在于
“未经许可 + 侵害行为 +
可识别性”:未经同意擅自录制他人声音并公开,如偷录他人私密对话发布至网络、在纪录片中使用普通人声音未获授权;盗用或模仿他人声音用于商业活动,如利用
AI
技术模仿明星声音制作广告配音、复制配音演员的声音用于影视角色;歪曲、篡改他人声音,如剪辑他人讲话录音制造虚假言论、通过技术处理丑化他人声音。认定时需注意,新闻报道、教学科研中合理使用他人声音且未造成损害的,不构成侵权。
三、民事责任承担
侵权人需承担与肖像权侵权类似的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如下架含侵权声音的音频作品、终止
AI
声音的商业使用;消除影响,如通过音频平台发布声明,澄清声音系盗用或模仿;赔礼道歉,根据侵权方式向受害人书面或口头致歉;赔偿损失,财产损失包括声音许可使用费、维权费用等(如殷某桢诉某科技公司案中获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声音被恶意使用导致名誉受损或精神痛苦的情形,具体金额结合侵权情节与影响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