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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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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婚姻关系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重婚、近亲结婚),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产生的民事争议,此类纠纷的核心是 “婚姻关系自始是否不具备法律效力”,确认无效后婚姻关系视为从未成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婚姻无效的情形和程序:《民法典》第 1051 条规定婚姻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即 “重婚”(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男不满 22 周岁、女不满 20 周岁结婚);第 1054 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9 条规定,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重婚时的合法配偶、近亲结婚时的亲属、未到法定婚龄时的监护人等。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严格依据法定无效情形,结合证据和程序认定:首先,需确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重婚需提供前一段婚姻的结婚证、后一段婚姻的登记信息,近亲结婚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家谱),未到法定婚龄需提供身份证、出生证明;其次,需注意 “无效情形的时效性”,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若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无效情形消失,法院不再确认婚姻无效,如双方结婚时男 20 周岁、女 18 周岁,两年后男方 22 周岁、女方 20 周岁,再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驳回;最后,需明确申请人主体资格,如重婚纠纷中,合法配偶可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后一段婚姻无效,而普通朋友无申请资格。此外,确认婚姻无效不适用调解,法院需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围绕 “婚姻无效的后果” 展开,具体包括: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后,双方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无需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 “协议优先,法院判决补充” 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如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受保护,重婚方与第三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得侵害合法配偶的份额;子女抚养,无效婚姻期间生育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子女抚养权按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确定,不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如被欺骗的重婚第三方、被隐瞒近亲关系的一方)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如彩礼、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确定。此外,若过错方构成重婚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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