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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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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原著作权人)与受让方之间,因转让方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有偿转让给受让方产生的争议,涵盖转让范围争议(如未明确转让 “信息网络传播权” 致使用受限)、权利瑕疵(如转让的著作权已抵押 / 已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款支付(如受让方拖欠转让款)、权利登记(如未办理著作权转让登记影响权利对抗)、禁止反悔(如转让后又擅自行使已转让的著作权)等问题,核心涉及 “著作权转让范围界定”“权利无瑕疵担保”,常见于转让款拖欠纠纷、权利瑕疵致使用障碍索赔、转让范围争议等场景(注:著作权人身权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不得转让)。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25 条(著作权转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转让合同内容)、《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 10 条(转让登记)。《著作权法》第 25 条明确:著作权转让需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载明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价金日期等;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对应的财产权,转让方不得再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细化转让合同需明确 “权利种类”(避免模糊表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 10 条规定著作权转让可办理登记,登记非生效要件,但可对抗第三人。

二、侵权行为认定:转让方转让的著作权存在权利瑕疵(如已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平台却隐瞒)、转让后擅自行使已转让权利(如转让发行权后仍自行印刷销售作品)、未按约定配合办理转让登记(如拒绝提供身份证明致登记无法完成)的,构成侵权;受让方拖欠转让款(如约定支付 10 万元仅支付 5 万元)、超范围行使权利(如仅转让 “中国大陆发行权” 却在港澳台地区发行)、擅自修改作品人身权内容(如更改作者署名)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著作权转让合同、权利证明文件(如原著作权登记证)、转让款支付凭证、权利使用证据,区分 “已转让权利” 与 “未转让权利”,排除人身权转让的效力(人身权转让约定无效)。

三、民事责任承担:转让方权利瑕疵致受让方无法使用的,需退还已收转让款,赔偿受让方预期收益损失(如无法发行致的利润损失),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为转让款的 20%-30%);转让后擅自行权的,需停止侵权,赔偿受让方损失(如市场份额被侵占的损失);受让方拖欠转让款的,需补缴款项并按 LPR 支付利息,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著作权;超范围行使权利的,需停止超范围使用,支付额外使用费(按超范围地区 / 权利的市场价值计算);擅自修改人身权内容的,需恢复原状(如恢复原作者署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转让方未明确权利范围,受让方未核实权利状态),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转让方承担 50% 责任,受让方承担 5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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