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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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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务受让人、债权人因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债务履行、瑕疵担保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债权人同意”“债务可转移性”“履行责任” 展开,需债权人明确同意方可发生债务转移效力,区别于无需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加入。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债务转移专章:《民法典》第 551 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 552 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规则,作对比参考);第 553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 554 条规定,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利息、违约金),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债权人同意 — 债务可转移性 — 抗辩权延续”:首先,确认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需债权人明确同意(书面、口头或行为表示),仅债务人与受让人约定转移未获同意的,转移对债权人无效,原债务人仍需履行;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区别于债务加入的 “未拒绝即同意”。其次,判断债务可转移性,排除性质专属(如提供劳务的债务)、约定禁止、法律禁止的债务;转移禁止转移的债务,转移合同无效。最后,审查抗辩权,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债务未到期、债务已部分清偿),但不得主张专属于原债务人的抗辩(如原债务人的抵销权)。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新债务人履行、原债务人责任” 为核心: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的,新债务人需按约定履行债务,拒不履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新债务人未承担从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履行(如支付拖欠利息);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原债务人仍需履行债务,受让人不承担责任;原债务人隐瞒债务瑕疵(如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导致新债务人受损的,新债务人可向原债务人追偿。例如:甲欠乙 50 万元,与丙约定由丙偿还,未获乙同意,乙仍可要求甲偿还,甲偿还后可向丙追偿约定的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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