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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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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归属、内容存在争议,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该用益物权或确认权利范围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是否享有用益物权”“权利行使范围如何” 展开,聚焦对物的 “使用收益权” 确认。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用益物权编的具体规定:《民法典》第 323 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 333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证书;第 349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证书;第 362 条(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 374 条(地役权)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 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根据用益物权类型,结合设立方式与登记规则判断: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以 “承包合同” 为核心,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为对抗要件,申请人需提供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实际耕种记录,证明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若因土地流转(如转包、出租)产生争议,需审查流转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流转后的用益物权归属。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以 “登记” 为生效要件,申请人需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出让合同,证明权利归属;若为划拨用地,需提供政府划拨文件,确认使用权范围。再次,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 “集体组织分配” 为基础,申请人需提供宅基地分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实际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权利归属,非本集体成员一般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最后,地役权确认,以 “地役权合同” 为核心,合同生效即设立,申请人需提供合同,证明对他人不动产享有通行、排水等用益物权,即使未登记,也可对抗恶意第三人。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认用益物权归属 / 范围” 为核心,保障权利行使:法院确认申请人享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方需停止侵害(如停止占用承包地、拆除妨碍通行的建筑物),并返还用益物权标的物(如将宅基地返还给权利人);确认权利范围的,需明确行使边界,如判决地役权人享有宽 3 米的通行权,供役地权利人不得阻碍;因用益物权争议导致权利人损失的(如承包地被占用导致的农作物损失),侵权方需赔偿实际损失(按农作物产量及市场价计算)。例如,邻居占用权利人的宅基地建房,法院确认权利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后,邻居需拆除违建房屋,返还宅基地,并赔偿权利人因无法建房产生的租金损失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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