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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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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受到侵害,与侵权方就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产生的民事争议,姓名权作为基础人格权,涵盖本名、笔名、艺名等具有辨识度的称谓,纠纷常见于冒用签名、强迫改名、商业盗用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姓名权的内容与保护规则:《民法典》第 1012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姓名,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 1014 条禁止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姓名权;第 1017 条将具有社会知名度、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姓名权保护;同时,第 995 条明确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救济请求权,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为纠纷处理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二、侵权行为认定
需满足 “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 要件,常见情形包括:干涉他人姓名权,如父母强迫成年子女更改姓名、单位禁止员工使用艺名;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许可擅自以他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盗用他人姓名发表作品、签订合同;假冒他人姓名,如冒充他人签名办理业务、伪造他人姓名进行考试作弊。认定时需注意,合理的指示性使用(如新闻报道中提及他人姓名)不构成侵权,而通过改名故意 “碰瓷” 知名人士姓名造成公众混淆的,即便形式合法仍可能涉嫌侵权。
三、民事责任承担
侵权人需根据侵权情节承担责任,主要形式包括:停止侵害,如停止使用被盗用的姓名、终止对他人改名的干涉;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如通过公开声明澄清冒用事实、向受害人书面致歉;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涵盖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姓名权被侵害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痛苦的情形,如冒名顶替上学导致受害人人生轨迹改变的,可主张高额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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