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方(著作权人)与被许可方之间,因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著作权财产权(如许可出版社出版图书、许可平台播放影视、许可企业使用商标设计)产生的争议,涵盖许可范围争议(如仅许可 “线下展览” 却用于 “线上宣传”)、许可期限超期(如许可到期后仍继续使用作品)、使用费支付(如被许可方拖欠使用费)、权利瑕疵(如许可的权利已被独占许可给第三方)、使用方式违约(如未按约定注明作者署名)等问题,核心涉及 “许可使用范围界定”“使用费履约”,常见于超范围使用作品索赔、使用费拖欠纠纷、许可到期继续使用侵权等场景(注: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权利行使范围不同)。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26 条(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3-24 条(许可合同内容、独占许可规则)、《民法典》合同编 “许可合同” 章(参照适用)。《著作权法》第 26 条明确:许可使用需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载明许可权利种类、使用范围、期限、使用费、违约责任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可单独起诉侵权行为,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不起诉时可起诉,普通许可的被许可方需经许可方授权方可起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3 条要求许可合同明确 “权利种类”“使用方式”,避免模糊表述。
二、侵权行为认定:被许可方超范围使用作品(如仅许可 “简体中文版出版” 却出版繁体中文版)、许可到期后继续使用(如许可 1 年到期后仍未停止播放影视片段)、拖欠使用费(如约定按季度支付却逾期 6 个月未付)、未按约定署名(如使用作品时未注明作者姓名)的,构成侵权;许可方提供的权利存在瑕疵(如将已独占许可的发行权再普通许可)、未按约定配合使用(如拒绝提供作品高清版本致无法印刷)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著作权许可合同、使用费支付记录、作品使用证据(如出版图书、播放视频)、权利状态查询结果,区分 “许可范围内使用” 与 “超范围 / 超期使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被许可方超范围 / 超期使用的,需停止使用,支付违约金(通常为使用费的 15%-30%),赔偿许可方损失(如市场混乱致的许可费下降损失);拖欠使用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禁止其继续使用;未按约定署名的,需在使用场景中补充署名(如图书重印时添加作者名),赔偿作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 1000-5000 元);许可方权利瑕疵的,需退还已收使用费,赔偿被许可方损失(如印刷成本、宣传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许可方未明确使用期限,被许可方未及时核实),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被许可方承担 60% 责任,许可方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