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作者之间(如作家与编剧、设计师与程序员、多个艺术家),因共同创作作品(如合著书籍、联合设计软件、合作拍摄短视频)产生的争议,涵盖合作作者资格认定(如仅提供辅助性工作者是否为合作作者)、著作权行使争议(如一方擅自决定作品发表 / 修改 / 许可他人使用)、收益分配(如一方独占作品收益拒不分担)、创作分工违约(如未按约定完成自身创作部分)、作品修改争议(如一方强行修改另一方创作内容)等问题,核心涉及 “合作作者资格界定”“著作权共同行使规则”,常见于合作作品收益分配纠纷、擅自发表合作作品索赔、合作作者资格争议等场景(注:合作作品需满足 “共同参与创作”“成果不可分割” 两个核心要件)。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4 条(合作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合作作者认定)、《民法典》合同编 “合伙合同” 章(参照适用收益分配规则)。《著作权法》第 14 条明确: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需经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其他作者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质押以外的权利,但所得收益需合理分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规定:仅提供资金、素材、辅助性工作(如打字、校对)的,不视为合作作者;《民法典》第 972 条(合伙收益分配)参照适用于合作作品收益分配约定不明情形。
二、侵权行为认定:一方擅自发表合作作品(如未获其他作者同意将合作小说出版)、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如单方面授权企业使用合作设计的插画)、独占作品收益(如收取许可费后拒不分给其他作者)的,构成侵权;一方未按约定完成创作分工(如约定撰写 3 章内容实际仅完成 1 章)、强行修改他人创作内容(如擅自删除合作编剧撰写的剧情线)、否认其他合作作者资格(如拒绝承认共同设计软件的程序员为合作作者)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合作创作合同、创作过程记录(如草稿、修改痕迹、沟通记录)、作品成果、收益流水,区分 “合作作者” 与 “辅助参与者”,排除 “提供资金 / 素材者” 的作者资格。
三、民事责任承担:擅自发表 / 许可使用的,需停止侵权行为,向其他合作作者支付合理收益(如出版稿酬、许可费的等额份额),赔偿因擅自使用致的信誉损失(如作品口碑下降损失);独占收益的,需补足其他作者应得收益份额(如按约定比例分配,无约定按人数平均分配),支付利息;未完成创作分工的,需赔偿其他作者因延误产生的损失(如出版社违约金、额外找人补写的费用);强行修改他人创作内容的,需恢复作品原状(如恢复删除的剧情线),赔偿对方创作心血损失;否认合作作者资格的,需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资格,向被否认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如 5000-20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一方未及时沟通,另一方擅自决策),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70% 责任,其他方承担 3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