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因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权受到侵害,与侵权方就责任认定、赔偿等产生的民事争议,肖像包括通过影像、雕塑等形式再现的自然人面部及可识别的体貌特征,纠纷涵盖商业盗用、AI 换脸、恶意丑化等传统与新型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肖像权的绝对保护原则:《民法典》第 1018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 1019 条禁止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且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明确 AI 换脸等技术生成的形象若能识别特定自然人,也受肖像权保护。此外,第 999 条规定公共利益下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合理使用肖像,但需避免不合理侵害。
二、侵权行为认定
需满足 “未经许可、实施侵权行为、具有可识别性” 要件,常见情形包括:商业性使用未经授权,如商家擅自将明星照片用于广告海报、产品包装;恶意处理肖像,如通过 P 图丑化他人形象、将他人肖像与低俗内容拼接;AI 技术侵权,如未经同意使用 AI 换脸技术生成他人肖像用于短视频创作、虚假宣传;公开隐私性肖像,如擅自发布他人在私人场合的素颜照片、病房拍摄的患者影像。例外情形包括新闻报道中为说明事件合理使用肖像、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使用嫌疑人肖像等。
三、民事责任承担
侵权人需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如下架含侵权肖像的广告、删除 AI 换脸视频;消除影响,如在原传播平台发布澄清声明,说明肖像使用未经授权;赔礼道歉,根据侵权影响范围采取书面或公开致歉方式;赔偿损失,财产损失可参照肖像许可使用费用或侵权获利计算(如周星驰肖像被侵权案中赔偿 3000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肖像被丑化、隐私肖像被公开导致精神痛苦的情形,金额结合侵权情节与影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