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存在争议,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确认物权内容(如抵押权担保范围)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是否享有物权”“物权内容如何” 展开,是物权保护的前提性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确认的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 234 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 20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事实物权可对抗登记物权);第 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 2 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区分 “不动产物权” 与 “动产物权”,结合登记与实际权利状态判断:首先,不动产物权确认需审查 “登记薄记载” 与 “真实权利” 是否一致,如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实际由父母出资且用于父母居住,父母可提供出资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据,请求确认其为真实权利人;其次,动产物权确认需审查 “占有” 与 “权利凭证”,如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由申请人出资购买并使用,申请人可提供购车款转账记录、车辆行驶证、保养记录等证据,请求确认所有权;最后,物权内容确认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如抵押权担保范围是否包括利息、违约金,需审查抵押合同条款,无约定的按《民法典》第 389 条确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认物权归属 / 内容” 为核心,配套解决后续权益问题:法院确认申请人享有物权的,需判决登记机构协助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如将房产从子女名下过户至父母名下),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如因子女擅自登记导致的过户费,由子女承担);确认物权内容的,需明确权利范围,如判决抵押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 100 万元及利息(按 LPR 计算),债务人需按此履行还款义务;若因物权争议导致权利人财产损失(如因物权归属不明无法出租产生的租金损失),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子女擅自将父母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导致无法出租,需赔偿父母半年租金损失 3 万元。此外,物权确认判决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同一物权归属提出异议,否则构成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