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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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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生命安全、身体完整(如肢体、器官、身体组织)或身心健康(生理机能正常、心理状态稳定)受到非法侵害,与侵权方就责任归属、损害赔偿等问题产生的民事争议,作为最基础的人格权纠纷类型,其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生存与生活质量,涵盖日常生活、医疗行为、交通事故、校园安全等多个高频场景,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侵权纠纷之一。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法律依据集中在《民法典》,明确三类权利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处理规则:《民法典》第 1002 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受法律绝对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故意、过失等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第 1003 条明确身体权的核心是 “身体完整” 与 “行动自由”,禁止非法破坏身体组织(如擅自摘取器官)、限制身体自由(如非法拘禁);第 1004 条将健康权扩展至生理与心理双重维度,禁止因环境污染、精神压迫等行为损害他人健康;同时,第 1165 条确立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过错才担责),第 1179 条细化赔偿范围(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第 1005 条还规定了医疗机构、警察等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为纠纷处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二、侵权行为认定
需同时满足 “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 四个要件,常见情形与认定要点如下:违法行为方面,生命权侵权如故意杀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身体权侵权如故意伤害致肢体损伤、非法搜查身体,健康权侵权如食品药品缺陷致病、长期职场霸凌引发心理疾病;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如恶意殴打)或过失(如商场未清理湿滑地面致顾客摔伤),需结合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判断;因果关系需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关联,如物业未修复小区破损台阶导致居民摔倒,需确认台阶破损与摔伤的直接联系;免责情形包括受害人自甘风险(如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受伤且对方无故意)、受害人故意(如自残)等,可免除或减轻侵权人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侵权人需根据损害后果承担对应责任,主要形式包括:停止侵害与补救措施,如立即停止污染行为、解除非法拘禁,或协助受害人进行医疗救治;赔偿损失,其中财产损失涵盖医疗费(凭医疗票据计算)、误工费(按实际收入减少额计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依伤残等级确定)、丧葬费(按当地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情形(如亲人离世、容貌严重毁损),需结合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确定金额;其他责任形式方面,情节较轻时需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若学校、商场、医院等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如学校未及时制止校园暴力),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确保受害人权益得到全面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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