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后,因异议登记不当(如异议理由不成立、未及时起诉)导致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失,权利人向异议登记申请人主张赔偿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异议登记是否不当”“损失与不当登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展开。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异议登记的限制规则:《民法典》第 234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83 条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 3 条进一步明确,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异议登记不当” 与 “损害因果关系” 两大核心:首先,认定异议登记是否不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异议登记理由自始不成立(如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对不动产享有权利);二是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后 15 日内未起诉导致登记失效;三是起诉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证明异议理由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其次,需证明损害与不当登记存在因果关系,如因异议登记导致不动产无法正常交易(如买方因异议登记取消购房计划)、无法办理抵押融资(如银行拒绝放贷),造成权利人利息损失、交易差价损失等,需提供交易合同、银行拒绝函、损失明细等证据。最后,需区分 “正当异议登记” 与 “不当登记”,若申请人有合理证据且及时起诉,即使最终败诉,也不构成 “不当登记”,无需承担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赔偿实际损失” 为核心,具体方式包括: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如因异议登记导致不动产交易取消产生的定金损失、中介费损失,或无法抵押导致的融资利息损失(按同期 LPR 计算);赔偿间接损失(需合理可预见),如因无法及时出售不动产错过房价高位,造成的差价损失(需提供同期同类房产成交价证明);若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无权利仍申请异议登记),可酌情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限于实际损失的 1-2 倍)。例如,申请人无证据却对他人房产申请异议登记,导致权利人错失 50 万元的交易机会,需赔偿权利人 50 万元交易差价及 2 万元中介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