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人(如作者、译者)与出版者(如出版社、期刊社)之间,因出版者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作品(如图书、期刊文章、画册)产生的争议,涵盖出版质量(如错字率超标、排版混乱、印刷质量差)、稿酬支付(如拖欠基本稿酬、印数稿酬未按约定结算)、出版期限(如未按约定时间出版致作品时效性丧失)、再版 / 重印争议(如出版者擅自再版未通知著作权人、拒付再版稿酬)、作品修改争议(如出版者擅自删减作品内容)等问题,核心涉及 “出版履约质量”“稿酬结算合规”,常见于稿酬拖欠纠纷、出版质量差索赔、再版稿酬争议等场景(注:出版合同本质是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的特殊类型,聚焦 “复制权 + 发行权” 的许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30-35 条(出版合同特殊规则)、《出版管理条例》第 28-30 条(出版质量要求)、《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参照适用稿酬标准)。《著作权法》第 31 条明确:出版者需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出版作品,如需修改作品,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第 32 条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需通知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拒绝重印、再版的除外;《出版管理条例》第 28 条要求出版者保证出版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书籍稿酬暂行规定》明确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计算方式(实践中可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侵权行为认定:出版者出版作品错字率超标(如每万字错字超 5 个)、排版混乱(如章节顺序错误)、印刷模糊的,构成侵权;拖欠稿酬(如基本稿酬逾期 3 个月未付、印数稿酬未按实际印数结算)、未按约定时间出版(如约定 “当年 10 月出版” 实际次年 5 月出版致畅销书时效性下降)、擅自再版未通知著作权人(如再版 1 万册未告知作者、拒付再版稿酬)、擅自删减作品内容(如删除小说关键情节)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人未按约定交付作品(如延迟交付手稿致出版延误)、交付作品存在质量问题(如手稿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出版合同、样书(用于核对质量)、稿酬结算单、手稿交付记录,区分 “出版质量瑕疵” 与 “合理误差”(如少量错字)。
三、民事责任承担:出版质量差的,需重新印刷(费用自行承担),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通常为稿酬的 10%-20%),赔偿因质量差致的作品声誉损失;拖欠稿酬的,需补缴稿酬并按 LPR 支付利息,赔偿著作权人资金占用损失;出版延误的,需赔偿著作权人预期收益损失(如错过销售旺季的稿酬损失);擅自再版 / 删减的,需停止再版,支付再版稿酬(按约定比例),恢复作品原状(如重印时补充删减内容);著作权人延迟交付的,需赔偿出版者损失(如封面设计费、排版费浪费);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出版者未核对样书,著作权人交付手稿延迟),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出版者承担 70% 责任,著作权人承担 3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