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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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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被损害的第三人)因认为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自始无效的争议,核心围绕 “无效事由的存在” 展开,旨在否定违法交易的效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两类无效情形,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二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 154 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外,《民法典》第 505 条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无效;第 497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无效事由 — 损害后果 — 请求权主体”:首先,认定法定无效情形,需区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与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仅违反前者(如商品房预售未取得许可证明签订的买卖合同)才导致无效;恶意串通需证明双方存在共同故意(如阴阳合同逃避税款)且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债权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需结合社会一般观念(如以赠与为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其次,确认损害后果,合同无效需实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无损害后果的一般不支持无效主张。最后,明确请求权主体,合同当事人、被损害的第三人(如恶意串通中的受害人)、国家有关机关(如涉及公共利益时)均有权主张,无关人员无权提起。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为核心: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需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如已消耗的劳务按价值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双方均明知无资质仍签订工程合同,各承担 50% 损失);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需返还第三人。例如:甲与乙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甲名下房屋低价转让给乙以逃避对丙的债务,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乙返还房屋给甲,甲、乙共同赔偿丙未能受偿的债权损失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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