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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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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非法人组织因名称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专用权受到侵害,与侵权方产生的民事争议,名称权关乎组织的商业信誉与市场辨识度,纠纷多发生于企业名称盗用、假冒、近似名称混淆等商业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名称权的保护边界:《民法典》第 1013 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名称,且名称需依法登记;第 1014 条禁止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需经登记方可使用,转让需办理核准登记,且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名称近似。此外,《民法典》第 995 条、第 1182 条为名称权受侵害时的责任承担提供了兜底条款。
二、侵权行为认定
需满足 “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要件,典型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名称,如未经许可将知名企业名称用于自身产品宣传、擅自使用他人机构名称开展业务;假冒他人名称,如伪造授权文件以知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注册与他人名称相同的企业并从事经营;混淆性使用,如注册与知名企业名称近似的商号(如 “阿里爸爸” 仿冒 “阿里巴巴”),导致公众误认。例外情形包括新闻报道合理提及企业名称、为说明产品来源简要标注他人名称等正当使用行为。
三、民事责任承担
侵权人需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如变更近似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假冒的机构名称;消除影响,如通过行业期刊、网络平台发布声明,澄清与被侵权方无关联;赔偿损失,主要为被侵权方因名称权受损导致的商业信誉下降、客户流失等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情节较轻时,还需向被侵权方赔礼道歉。若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但不影响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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