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因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如房产、车辆、设备等),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产生的民事争议,是物权确认纠纷的核心子类,核心围绕 “谁是所有权的真实权利人” 展开,常见于出资代持、共有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所有权编及物权登记规则:《民法典》第 240 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 209 条(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第 225 条(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原则)为所有权确认提供登记依据;第 308 条(共有财产确认)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 2 条、第 7 条进一步明确,真实权利人可凭出资证明、占有证据等对抗登记权利人,按份共有人可请求确认份额。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结合 “出资情况”“占有使用事实”“登记状态” 综合判断:首先,不动产所有权确认,若登记与真实权利不符(如代持),真实权利人需提供代持协议、出资转账记录、实际居住证明(如物业费、水电费缴纳凭证),证明登记为 “名义所有”,自己为 “实际所有”;若为共有财产(如夫妻共同购房),需提供结婚证明、共同出资记录,确认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其次,动产所有权确认,一般以 “占有” 为原则,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以 “登记” 为对抗要件,如申请人实际占有车辆,且能提供购车款支付记录、车辆保养凭证,即使登记在他人名下,也可确认其所有权;若为赠与动产,需提供赠与合同、交付凭证(如签收单),证明所有权已转移。最后,需排除 “无权处分” 情形,如他人擅自出售他人所有的动产,即使已交付,真实权利人仍可请求确认所有权(受让人善意取得除外)。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认所有权归属” 为核心,解决后续权益分配:法院确认申请人为所有权人的,名义权利人需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如车辆过户、房产过户),拒不协助的,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为共有财产,需明确共有类型与份额,如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占 50% 份额,或为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如男方 70%、女方 30%)分割;因所有权争议导致权利人损失的(如名义权利人擅自出租房产获取租金),名义权利人需返还不当得利(如租金收入),并赔偿权利人的租金损失。例如,子女代持父母房产并擅自出租,法院确认父母为所有权人后,子女需返还已收取的 5 万元租金,并赔偿父母后续的租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