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如一方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的争议,核心围绕 “合同生效要件的满足” 展开,旨在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合同效力,维护交易稳定,常见于合同履行中一方以效力为由拒绝履约的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民法典》第 143 条规定合同生效的三个实质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第 502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此外,《民法典》第 155 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第 156 条(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为确认有效提供反向参照,即排除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情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生效要件 — 效力瑕疵排除 — 利害关系”:首先,审查主体适格性,自然人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成年人签订一般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纯获利益合同),法人需在经营范围及权限内订立合同(超越经营范围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仍有效)。其次,确认意思表示真实,需排除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无效情形;若存在瑕疵意思表示但已撤销权消灭(如自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内未行使),仍可认定有效。最后,判断内容合法性,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禁止买卖毒品的规定),仅违反 “管理性规定”(如未办理备案)不影响效力;同时不违背公序良俗(如不违反公共道德、公共利益)。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认效力、按约履行” 为核心: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后,双方当事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支付价款),一方拒不履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如合同履行的受益人)可依据有效合同主张权利;确认有效前一方因怀疑效力而中止履行的,若不构成不安抗辩权,需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如停工损失、资金占用利息)。例如: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B 公司以合同未办理备案为由拒绝付款,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备案为管理性规定),判决 B 公司支付货款 1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