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因债务人实施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诈害行为的存在”“债权损害后果” 展开,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旨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专章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538 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 539 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2-48 条明确 “明显不合理价格” 的判断标准(如低于市场交易价 70% 或高于 30%)、撤销权行使范围等。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诈害行为 — 主观恶意 — 时间限制”:首先,确认存在法定诈害行为,包括无偿处分(如赠与房产)、不合理价格交易(如以 10 万元出售价值 100 万元的车辆)、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等,行为需发生在债权成立后;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前,一般不得撤销。其次,判断主观恶意,无偿处分行为推定债务人具有恶意,债权人无需举证;不合理价格交易需证明债务人与相对人明知行为损害债权(如亲属间低价转让)。最后,审查行使期限,撤销权需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未行使的,权利消灭。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撤销行为、恢复财产” 为核心: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相对人需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如返还受让的房产、车辆),财产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补偿;债务人因行为取得的利益(如不合理价格交易的价款)需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存在过错的,需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债务人将价值 200 万元的商铺无偿赠与子女,影响债权人 150 万元债权实现,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子女返还商铺,商铺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