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或双方赠与的彩礼、礼金、贵重物品等财产的返还问题产生的民事争议,常见于婚约解除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拒绝或部分拒绝的场景,核心围绕 “婚约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展开。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婚约财产返还的规则:《民法典》第 1042 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婚约财产纠纷处理提供原则性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 条细化返还情形,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属于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后两种情形需以离婚为前提)。此外,该解释还明确 “生活困难” 需以绝对困难为标准,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结合婚约性质、财产属性、返还情形综合判断:首先,需确认财产属于 “婚约财产”,即基于婚约习俗给付的彩礼(如现金、金银首饰、房产等),日常小额赠与(如节日红包、情侣礼物)一般不认定为彩礼;其次,需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返还条件,如未登记结婚的,无论婚约解除原因如何,给付方均可主张返还;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需证明双方无实际夫妻生活(如分居两地、婚后未同居);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需提供收入证明、贫困证明等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后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基本标准;最后,需考虑过错因素,如因给付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如出轨、隐瞒重大疾病),法院可能酌情减少返还比例。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财产返还” 为核心,具体方式包括:全额返还,适用于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且无过错的情形,如双方仅订婚未领证,彩礼需全额返还;部分返还,适用于已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数月)、或因给付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情形,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如用于共同开支部分可扣除)、过错程度确定返还比例;不予返还,适用于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如购置家电、支付房租)、或属于日常小额赠与的情形。此外,若双方对财产返还协商一致,可按约定履行;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确保公平维护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