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合同、准合同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如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自身债权实现,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怠于行使权利”“债权实现受阻” 展开,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代位权专章及最新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535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 536 条规定债权加速到期情形,第 537 条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3-41 条进一步明确,代位权客体包括非金钱债权、从权利(如担保物权),删除原 “金钱给付内容” 限制,扩大适用范围。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债权合法 — 怠于行使 — 影响实现”:首先,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合法有效,且债权人债权已到期(或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如债务人破产);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抚养费请求权、养老金请求权)不得代位行使。其次,认定 “怠于行使权利”,指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仅以口头、书面催告等方式主张的仍构成怠于行使;客体包括债权及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抵押权),非金钱债权(如请求交付动产)亦可代位行使。最后,证明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需提供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次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等证据(如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次债务人还款记录)。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次债务人直接履行、优先受偿” 为核心:法院支持代位权请求的,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直接履行义务,履行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时效抗辩、质量瑕疵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拒不履行的,需赔偿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如逾期履行的利息)。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80 万元到期未还,丙公司欠甲公司 100 万元到期未付,甲公司未起诉丙公司,乙公司行使代位权,法院判决丙公司直接向乙公司支付 80 万元及利息,剩余 20 万元仍归甲公司。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