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当事人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受让人),因转移效力、履行责任、瑕疵担保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完整性” 展开,常见于合同概括转让(如企业合并、业务转让)场景,需同时满足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规则。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专章:《民法典》第 555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 556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第 67 条(法人合并分立)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同意要件 — 转移范围 — 规则适用”:首先,确认对方同意,概括转移需合同相对人明确同意(区别于单纯债权转让的 “通知即可”),未获同意的,转移对相对人无效,原当事人仍需承担权利义务。其次,明确转移范围,需同时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与债务,仅转移债权或仅转移债务的,分别适用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规则,不属此类纠纷;从权利(如抵押权)与从债务(如利息)一并转移,专属性权利义务除外。最后,适用复合规则,债权部分需符合债权转让的通知要求,债务部分需符合债务转移的抗辩权延续规则,相对人可对受让人主张原合同中的全部抗辩。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受让人履行、原当事人担保” 为核心:概括转移经同意的,受让人需按原合同约定行使债权、履行债务,未履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相对人损失);受让人未取得从权利(如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导致相对人损失的,需赔偿;原当事人需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转移的债权无效或债务不存在,需对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人合并导致的概括转移,合并后的法人需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例如:A 公司将与 B 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 C 公司,经 B 公司同意后,C 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法院判决 C 公司支付货款 80 万元及违约金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