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双方离婚后,因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如遗漏的房产、存款)、或对已处理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解决 “离婚后是否仍能分割财产” 及 “如何补充分割” 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范围和规则:《民法典》第 1092 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0 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若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第 83 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此外,该解释还明确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区分 “协议离婚后反悔”“离婚时遗漏财产”“发现隐匿转移财产” 三种情形认定:首先,协议离婚后反悔的,需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如隐瞒存款)、胁迫(如以暴力威胁签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如一方离婚后以 “一时冲动” 为由反悔,无证据证明欺诈胁迫的,驳回请求;其次,离婚时遗漏财产的,需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处理,如离婚时未发现对方名下的存款、股权,离婚后发现的,可主张分割;最后,发现隐匿转移财产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存在隐藏(如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转移(如转账至他人账户)财产的行为,如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等,且需在诉讼时效内(发现之日起三年)主张。此外,分割时需遵循 “照顾无过错方” 原则,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补充分割财产” 为核心,具体方式包括:撤销原协议并重新分割,适用于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如原协议约定 “所有财产归男方”,后证明男方隐瞒大额存款,法院可撤销原协议,按实际财产情况重新分割;分割遗漏财产,适用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如遗漏的存款按 5:5 比例分割,遗漏的房产可判决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对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如男方转移 100 万元存款,法院可判决男方仅分得 20 万元,女方分得 80 万元。此外,若一方拒不履行分割判决,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强制扣划存款、拍卖房产后分配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