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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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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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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自身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被非法降低,与侵权方就责任认定、名誉修复等产生的民事争议,名誉权直接关系主体的社会地位与信任度,纠纷常见于网络诽谤、公开侮辱、虚假爆料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规则:《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即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第 1025-1028 条进一步区分公共利益下的合理监督与侵权行为,明确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捏造事实、未尽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的,需承担责任;同时,第 995 条、第 1000 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且责任履行需与影响范围相当。
二、侵权行为认定
需满足 “行为违法、主观过错、社会评价降低、因果关系” 要件,典型行为包括:诽谤,即捏造虚假事实并传播,如造谣 “某企业产品致癌”“某明星私生活混乱”;侮辱,即使用暴力或言辞贬低他人,如当众辱骂他人、在网络发布侮辱性绰号;影射侵权,即通过暗示、隐喻等方式指向特定人并传播负面信息,如通过匿名帖子描述特定特征影射他人犯罪。认定时需注意,消费者合理差评、新闻媒体客观批评等舆论监督行为,若未捏造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语言,不构成侵权;对公众人物的监督需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名誉权保护,侵权认定标准更严格。
三、民事责任承担
侵权人需根据侵权影响承担责任,主要形式包括:停止侵害,如删除诽谤帖子、终止侮辱性言论的传播;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如在原传播平台发布更正声明、登报澄清虚假事实,且范围需与侵权影响匹配;赔礼道歉,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公开致歉等方式;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涵盖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名誉受损导致严重精神痛苦的情形,如企业因诽谤导致订单流失的,可主张经济赔偿,自然人因侮辱导致抑郁的,可主张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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