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施工方(如建筑工程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因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如土建、安装、装饰装修)产生的争议,涵盖工程进度(如按节点完工)、工程质量(如符合验收标准)、工程变更(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价款结算(如固定总价、可调价、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如分户验收、综合验收)等问题,核心涉及 “工程质量达标”“价款结算合规”,常见于工程逾期交付、质量验收不合格、竣工结算争议、农民工工资垫付纠纷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建设工程合同” 章、《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第 799 条规定建设工程需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 801 条明确施工方质量责任;《建筑法》第 26 条要求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细化工程价款结算(第 19-21 条)、工期延误责任(第 10 条)、质量保证金返还(第 17 条)等规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施工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
二、侵权行为认定: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如无正当理由逾期)、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如混凝土强度不足、防水渗漏)、擅自转包 / 违法分包工程(如将主体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致建设单位垫付的,构成侵权;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停工、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如建设单位供材劣质)、无故拖延竣工验收(如验收后不签确认文件)、竣工后拒不结算的,也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施工合同(如示范文本 GF-2017-0201)、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证据,区分 “不可抗力致延误”(如地震、疫情)与 “施工方自身履约瑕疵”,“设计变更致工程量增加” 与 “施工方超报工程量”。
三、民事责任承担:施工方逾期交付的,需支付违约金(通常按日以合同总额 0.05%-0.1% 计算,累计不超 10%),逾期超约定期限(如 30 天)的,建设单位可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方需无偿返修、加固,返修后仍不合格的,无权主张工程款,还需赔偿建设单位损失(如房屋贬值、租户流失);转包 / 违法分包的,需承担行政罚款,建设单位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拖欠进度款的,需支付欠款及利息,赔偿施工方停工损失(人工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拒不结算的,施工方可申请造价鉴定,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无正当理由拒结算时);农民工工资垫付的,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款中抵扣,或向施工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