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因建设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如防水工程、消防工程分包)产生的争议,涵盖分包资质审核、工程款结算(如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工程质量(如分包工程返工、维修)、工期延误(如分包人未按期完工)及违法分包责任(如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核心涉及 “分包合法性”“工程质量与价款匹配”,常见于违法分包认定、分包工程质量缺陷赔偿、工程款拖欠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建设工程合同” 章(第 791-808 条)、《建筑法》第 29-30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7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1-7 条。《民法典》第 791 条明确禁止总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分包,禁止分包人再分包;《建筑法》第 29 条要求分包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1 条规定无资质分包或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第 7 条明确总包人与分包人就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行为认定:总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如房屋承重结构分包)、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如无消防资质企业承接消防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构成违法分包,侵犯发包人权益;分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致工程质量缺陷(如防水渗漏、钢筋间距不达标)、逾期完工致总工期延误,或擅自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的,构成侵权;需结合分包合同、施工日志、质量验收报告等证据,区分 “合法分包”(非主体 + 有资质 + 发包人同意)与 “违法分包”,排除 “劳务分包” 与 “工程分包” 的混淆(劳务分包不涉及工程主体,无需工程资质)。
三、民事责任承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若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分包人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总承包人需支付欠款及利息(按 LPR 计算);工程质量缺陷的,总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向发包人赔偿维修费用(如结构加固费、返工费)及工期延误损失(如发包人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分包人逾期完工的,需向总承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通常按日 0.05%-0.1% 计算,以合同约定为准);发包人明知违法分包未制止的,需对工程款拖欠承担补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总承包人未提供完整图纸,分包人施工违规),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如总承包人承担 30% 责任,分包人承担 7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