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村民(发包人)与农村建筑施工队(或个体工匠,承包人)之间,因农村村民住宅(如一层平房、两层小楼)建设产生的争议,涵盖房屋质量(如墙体倾斜、屋顶漏水、地基沉降)、工程款支付(如按施工阶段支付、竣工后尾款)、工期约定(如农忙前完工)、房屋结构安全(如是否符合农村建房简易标准)等问题,核心涉及 “建房质量安全”“工程款合理结算”,常见于房屋质量缺陷赔偿、村民拖欠工程款、工期延误影响入住等场景(注:农村自建低层住宅,通常指两层及以下,不适用《建筑法》对施工资质的严格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承揽合同” 章(两层及以下住宅)或 “建设工程合同” 章(三层及以上住宅)、《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23-25 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1 条(三层及以上住宅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农村工匠需具备相应技能,第 25 条要求住宅建设符合规划和安全标准;最高法相关判例明确:农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施工合同按承揽合同处理,承包人无需建筑资质;三层及以上住宅按建设工程合同处理,承包人需具备相应资质。
二、侵权行为认定:施工队(或工匠)施工不符合安全标准(如地基未夯实致沉降、墙体砌筑不规范致倾斜)、偷工减料(如用劣质水泥、钢筋)致房屋质量缺陷的,构成侵权;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如约定 3 个月完工,逾期 2 个月)致村民无法在农忙前入住的,需承担侵权责任;村民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如房屋验收合格后拒付尾款)、擅自变更建房设计(如中途加建一层)却拒绝增加费用的,也构成侵权;需结合农村建房习惯(如口头约定、当地工匠标准)、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如乡镇建设部门出具的意见),区分 “合理损耗”(如轻微墙面开裂)与 “质量缺陷”(如墙体倾斜超规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施工方质量缺陷的,需免费维修(如重新加固地基、修补屋顶),维修后仍无法居住的,需赔偿村民重建费用(如按当地建房成本计算);房屋倒塌致财物损失的,需赔偿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村民拖欠工程款的,需支付欠款及利息(按 LPR 计算),施工方可就已完工部分主张报酬;工期延误的,需支付违约金(通常按当地日工费标准计算,如每日 200-300 元);三层及以上住宅因施工方无资质致合同无效,若房屋验收合格,施工方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的需承担返工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村民提供的建材质量差,施工方未检验即使用),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村民承担 30% 责任,施工方承担 7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