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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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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承运人(如客运公司、网约车平台)与旅客之间,因公路客运服务(如长途大巴、网约车、出租车)产生的争议,涵盖班次延误(如大巴晚点、网约车爽约)、人身安全(如急刹车致旅客受伤)、财产保护(如行李丢失、车内财物被盗)、服务标准(如超载、拒载、中途甩客)等问题,核心涉及 “旅客安全保障”“运输服务合规”,常见于旅客受伤赔偿、延误致行程损失、行李损毁索赔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运输合同” 章(第 809-824 条,旅客运输专条)、《道路运输条例》第 21-24 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 24 条。《民法典》第 812 条要求承运人确保运输安全,第 823 条明确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除非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道路运输条例》第 21 条禁止客运车辆超载,第 22 条要求承运人告知旅客安全注意事项;网约车还需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平台责任条款。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发车(如大巴晚点超 2 小时未告知)、急刹车 / 急转弯未提醒致旅客摔伤,或允许超载(如核载 35 人实载 40 人)的,构成侵权;网约车司机拒载(已接单后无正当理由取消)、中途甩客(未到目的地要求旅客下车),或未妥善保管旅客行李致丢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旅客携带违禁品(如易燃易爆物品)致自身或他人受伤的,需反向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车票 / 订单记录、行程轨迹、医疗诊断、行李交接凭证等证据,区分 “不可抗力延误”(如暴雨封路)与 “承运人过错延误”(如司机迟到)。

三、民事责任承担:承运人致旅客受伤的,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如旅客因伤误机)、护理费(重伤需护理时),构成伤残的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班次延误的,需按合同约定赔偿(如大巴晚点超 1 小时退 50% 车费),无约定的需承担旅客直接损失(如额外产生的住宿费、改签费);行李丢失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如行李箱及内物共 5000 元),但承运人举证已尽保管义务的可减轻责任;网约车司机拒载的,平台需先行赔付旅客违约金(通常为订单金额的 1-2 倍),再向司机追偿;旅客携带违禁品致损的,需赔偿承运人及其他旅客的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坏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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