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货物承运人(如货运公司、个体货车司机)与托运人之间,因公路货物运输(如零担货运、整车运输)产生的争议,涵盖货物损毁(如包装破损致货物受潮)、货物丢失(如整车货物被盗)、运输延误(如未按约定时间送达)、运费结算(如托运人拖欠运费)、货物性质告知(如托运人隐瞒危险品)等问题,核心涉及 “货物安全交付”“运费义务履行”,常见于货物损毁赔偿、延误致货物贬值、运费拖欠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运输合同” 章(第 825-837 条,货物运输专条)、《道路运输条例》第 26-28 条、《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6 号)。《民法典》第 832 条规定货物损毁、丢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证明无过错的除外),第 835 条要求托运人如实告知货物性质;《道路运输条例》第 26 条禁止承运人运输违禁品,第 28 条明确货运单据的证明效力;实践中还需参照行业惯例(如普通货物赔偿限额为运费的 2-5 倍,约定保价的按保价赔偿)。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运人未妥善固定货物(如散装货物未加盖篷布致淋雨)、未选择合理路线(如绕路致延误)、运输中擅自开箱(如私拿部分货物)致货物损毁 / 丢失的,构成侵权;托运人隐瞒货物性质(如将危险品标注为普通货物)致承运人车辆损坏或其他货物损毁,或拖欠运费(如收货后拒付尾款)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货运单(载明货物名称、数量、保价金额)、货物验收单、监控记录(如货运站装卸监控),区分 “货物自然损耗”(如生鲜轻微脱水)与 “承运人过错损毁”(如暴力装卸致纸箱破裂)。
三、民事责任承担:货物损毁的,按约定保价金额赔偿(如保价 10 万元赔 10 万元),未保价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行业限额,如运费 3 倍),承运人故意损毁的不受限额限制;货物丢失的,除赔偿货物价值外,还需赔偿托运人因缺货产生的违约损失(如向客户支付的违约金);运输延误的,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延误违约金(通常为运费的日 0.5%-1%),延误致货物贬值的(如生鲜腐烂)需额外赔偿贬值损失;托运人隐瞒货物性质的,需赔偿承运人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如货车维修 3 天的运营损失);托运人拖欠运费的,承运人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如扣留货物直至付清运费),留置后仍不支付的可依法拍卖货物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