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旅客承运人(如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因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如国内航班、国际航班)产生的争议,涵盖航班延误 / 取消(如机械故障、天气原因)、人身安全(如机舱内受伤、紧急迫降致伤)、行李服务(如托运行李丢失 / 损毁、手提行李限制)、服务违规(如超售机票、拒载特殊旅客)、赔偿标准(如延误赔偿、伤亡赔偿)等问题,核心涉及 “航班正常保障”“旅客人身财产保护”,常见于航班延误维权、行李丢失索赔、超售致无法登机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运输合同” 章、《民用航空法》第 124-132 条、《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56 号)、《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3 号)。《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规定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除非旅客自身健康原因),第 128 条明确行李丢失的赔偿限额(国内航班每公斤不超 100 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 29 条要求延误超 2 小时提供餐饮,第 30 条规定延误超 4 小时的住宿安排;国际航班还需参照《蒙特利尔公约》(赔偿限额为 1288 特别提款权)。
二、侵权行为认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如机械故障未及时检修)致航班延误超 4 小时未妥善安排,或超售机票未征得旅客同意致无法登机的,构成侵权;机舱内服务不当(如乘务员未及时救助突发疾病旅客)、托运行李暴力装卸致损毁(如行李箱轮子断裂)、未告知手提行李尺寸限制致旅客被迫托运并付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旅客隐瞒病情登机致自身发病,或违规使用电子设备(如起飞时使用手机)干扰飞行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机票行程单、航班延误证明、行李托运凭证、医疗记录等证据,区分 “可控延误”(如航空公司调度失误)与 “不可控延误”(如雷暴天气)。
三、民事责任承担:自身原因延误的,按《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提供餐饮、住宿,延误超 8 小时的需支付赔偿金(国内航班通常为 200-400 元);超售致无法登机的,需优先安排后续航班,并赔偿旅客损失(如改签费、误工费),自愿放弃登机的可获额外补偿(如 500-1000 元);托运行李丢失的,国内航班按每公斤 100 元赔偿,国际航班按《蒙特利尔公约》限额赔偿,约定保价的按保价金额赔付;行李损毁的,需承担维修费用(如行李箱维修 200 元),无法维修的按折旧价值赔偿;旅客突发疾病未及时救助的,需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旅客违规致损的,需赔偿航空公司因备降产生的额外费用(如燃油费、机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