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货物承运人(如航空公司货运部门、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因航空货物运输(如生鲜、精密仪器、国际快件)产生的争议,涵盖货物损毁(如暴力装卸致包装破裂)、丢失(如货件错发、被盗)、运输延误(如航班取消致货物滞留)、违禁品查验(如托运人隐瞒危险品)、赔偿限额(国内 / 国际运输差异)等问题,核心涉及 “货物快速安全交付”“航空运输合规性”,常见于高价值货物损毁索赔、国际运输延误致货物贬值、违禁品致航班风险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运输合同” 章、《民用航空法》第 115-135 条、《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 50 号)。《民用航空法》第 129 条规定国内航空货物赔偿限额(每公斤不超 100 元),第 130 条明确国际运输适用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约定国际航空货物赔偿限额为每公斤 33 特别提款权;《民法典》第 832 条适用于货物损毁的过错认定,托运人需如实申报货物性质。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运人未按规范装卸货物(如精密仪器未防震致损坏)、未按约定航班运输(如擅自变更航班致延误)、货件分拣错误致丢失,或未及时通知托运人货物到港的,构成侵权;托运人隐瞒货物特性(如将锂电池标注为普通货物)致航班安全隐患(如起火)、未包装货物(如液态货物泄漏污染其他货件)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航空货运单(载明货物品名、重量、保价金额)、货物安检记录、到货验收单、破损鉴定报告,区分 “航空运输不可抗力”(如空中湍流致货损)与 “承运人操作过错”(如装卸失误)。
三、民事责任承担:货物损毁的,保价货物按保价金额赔偿(如保价 50 万元赔 50 万元),非保价货物国内运输按每公斤 100 元、国际运输按《蒙特利尔公约》限额赔偿,承运人故意致损的不受限额限制;货物丢失的,除赔偿货物价值外,还需赔偿托运人因缺货产生的商业损失(如国际展会样品丢失致订单取消);运输延误的,需支付延误违约金(通常为运费的 10%-20%),延误致货物变质(如生鲜腐烂)的需额外赔偿全额损失;托运人隐瞒危险品的,需赔偿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损失(如紧急备降费用)、其他货主的货损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托运人包装不达标,承运人未检查),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托运人承担 40% 责任,承运人承担 6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