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道承运人(如油气管道公司、城市供水 / 供热公司)与托运人(如油气开采企业、工业用户)之间,因管道运输(如原油、天然气、自来水、热力)产生的争议,涵盖输送质量(如油气含杂质超标、水质不合格)、输送压力 / 流量(如未按约定压力输送致用户设备损坏)、输送延误(如管道维修致停输)、管道安全(如第三方施工致管道泄漏)、费用结算(如拖欠输送费)等问题,核心涉及 “输送稳定性”“管道安全保护”,常见于油气杂质致设备损坏赔偿、管道泄漏致环境污染、停输致生产损失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运输合同” 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 3-5 章、《城镇供水条例》第 21-23 条、《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 29 条禁止第三方破坏管道,第 37 条要求承运人定期检查管道;《城镇供水条例》第 21 条规定供水水质需符合国家标准;《民法典》第 832 条适用于货物(油气、水)损毁的赔偿责任,承运人需保障输送质量。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运人输送的油气含杂质超标(如泥沙含量超约定标准)致托运人炼油设备磨损、水质重金属超标致用户生产产品不合格,或未按约定压力输送(如天然气压力不足致用户灶具无法使用)的,构成侵权;第三方施工破坏管道(如挖掘机挖断输油管道),承运人未及时发现并抢修致泄漏扩大,或托运人拖欠输送费超约定期限(如逾期 3 个月未付)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输送质量检测报告(如油气成分分析、水质检测结果)、管道压力记录、泄漏事故调查报告,区分 “管道自然老化泄漏” 与 “承运人维护不当泄漏”。
三、民事责任承担:输送质量不合格的,承运人需赔偿托运人设备维修费用(如炼油设备维修费 20 万元)、产品报废损失(如不合格产品销毁损失 10 万元);管道泄漏的,需承担泄漏介质清理费用(如原油泄漏的土壤修复费 50 万元)、环境污染赔偿(如农田污染的农作物赔偿);输送延误 / 停输的,需赔偿托运人生产损失(如工厂因停气停产 3 天的损失 30 万元);托运人拖欠输送费的,承运人可按合同约定暂停输送,拖欠超 6 个月的可解除合同并追偿欠费及利息(按 LPR 计算);第三方破坏管道的,承运人赔偿后可向第三方追偿,如施工单位承担 80% 泄漏损失,承运人承担 20%(未尽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