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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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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承运人(如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因城市公共汽车(含常规公交、快速公交)运输服务产生的争议,涵盖人身安全(如急刹车 / 急启动致乘客摔倒受伤)、站点停靠(如未到站停靠、到站不停)、票价争议(如多收费、未执行优惠政策)、财物保管(如乘客遗落物品)、服务时间(如末班车提前发车致乘客滞留)等问题,核心涉及 “乘客安全保障”“服务规范性”,常见于乘客乘车受伤赔偿、到站不停致行程延误、遗落物品无法找回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运输合同” 章、《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 25-28 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 18-20 条。《民法典》第 823 条明确旅客运输的无过错责任(除非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 18 条要求公交车辆按站点停靠,第 20 条规定司机需文明驾驶;地方还需参照本地公交服务规范(如北京公交的 “逢站必停” 规定)。

二、侵权行为认定:公交司机急刹车 / 急启动未提示(如突然避让行人未提醒乘客)致乘客摔倒受伤、未按站点停靠(如跳过中间站点)、末班车提前发车(如约定 20:00 发车实际 19:50 发车)致乘客滞留,或乘务员未协助老弱病残乘客上下车致摔倒的,构成侵权;乘客携带超大行李(如超过规定尺寸的电动车)堵塞通道致其他乘客受伤、在车上寻衅滋事(如辱骂司机)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车内监控录像、乘客证言、公交行车记录(如到站时间记录),区分 “不可抗力致急刹”(如行人突然闯红灯)与 “司机操作不当急刹”。

三、民事责任承担:乘客受伤的,公交公司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如骨折需护理 2 个月)、交通费(如就医打车费),构成伤残的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年 × 伤残系数);未到站停靠 / 提前发车的,需按乘客实际损失赔偿(如额外打车费用 15 元),情节严重的需向公交公司投诉部门备案并整改;乘客遗落物品的,公交公司需协助查找(如调取车内监控、联系后续乘客),因保管不当致物品损坏的(如遗落手机被挤压),需按折旧价值赔偿(如手机使用 1 年赔偿 1500 元);乘客寻衅滋事致其他乘客受伤的,需赔偿医疗费并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由公交公司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交司机无过错(如不可抗力急刹)的,公交公司仍需承担 50% 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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