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以上承运人(如甲货运公司、乙货运公司)与托运人之间,以同一运输方式(如均为公路运输、均为铁路运输)共同完成货物运输,因货物损毁 / 丢失、运输延误、责任划分、运费结算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承运人连带责任”“内部责任追偿”,常见于某一承运人货损后多主体推诿责任、延误责任归属、运费分摊争议等场景(注:联合运输需为 “同一运输方式”,区别于多式联运的 “不同运输方式”)。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运输合同” 章第 837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36 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 15 条。《民法典》第 837 条明确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需参照运输合同中关于 “区段划分”“责任归属” 的约定。
二、侵权行为认定:与托运人签约的承运人(如甲公司)未选择合格区段承运人(如乙公司无货运资质)致货物丢失、区段承运人(乙公司)暴力装卸致货物损毁,或全程运输延误(如甲公司调度失误致乙公司无法按时接货)的,构成侵权;托运人未如实告知货物特殊运输要求(如易碎品未标注)致多区段承运人均无法妥善运输,或拖欠全程运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联运合同(载明区段划分、各承运人责任)、货物交接单(各区段签字确认)、货损鉴定报告,确定损失发生的具体运输区段(如甲公司运输区段 vs 乙公司运输区段)。
三、民事责任承担:货物损毁 / 丢失的,托运人可要求签约承运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如甲公司赔偿 10 万元货物损失),也可要求损失区段承运人(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签约承运人赔偿后,可向过错区段承运人追偿,如乙公司承担 80% 赔偿责任(直接货损),甲公司承担 20%(选任不当);运输延误的,按全程运费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如延误 3 天按运费的 15% 计算),由责任区段承运人承担,无法确定区段的由各承运人按运费比例分担;托运人拖欠运费的,签约承运人可追偿全额运费,再向其他承运人分配应得部分;多承运人共同过错(如甲公司未及时传递货物流向,乙公司未按时接货)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甲公司承担 40%,乙公司承担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