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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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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通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如公路 + 铁路、航空 + 公路)完成货物运输,因货物损毁 / 丢失、运输区段责任划分、延误、多式联运经营人义务履行(如区段衔接)、赔偿限额等问题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责任”“区段承运人追偿权”,常见于无法确定货损区段的责任归属、多式联运经营人未衔接区段致延误、国际多式联运赔偿标准争议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多式联运合同” 章(第 838-842 条)、《国际多式联运公约》(1980 年)、《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民法典》第 838 条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第 841 条规定货损发生区段明确的,经营人赔偿后可向该区段承运人追偿;第 842 条规定无法确定货损区段的,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国际多式联运还需参照《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赔偿限额(如每公斤 2.75 特别提款权)。

二、侵权行为认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未选择合格区段承运人(如航空区段选无资质货代)致货物丢失、未及时衔接不同区段(如公路运输延误致错过航班)、未向托运人告知各区段运输要求(如航空段禁运物品)的,构成侵权;区段承运人(如公路承运人)暴力装卸致货物损毁、未按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求运输的,需承担侵权责任;托运人隐瞒货物性质(如将锂电池混入普通货物)致多区段运输风险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多式联运合同(载明运输方式、区段划分)、各区段运单、货物交接记录、货损鉴定报告,确定货损发生的具体运输区段(如公路区段 vs 航空区段)。

三、民事责任承担:货物损毁 / 丢失的,托运人仅需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主张赔偿,经营人需承担全程责任,如赔偿 20 万元货物损失;货损区段明确的,经营人赔偿后可向该区段承运人追偿(如航空区段货损,向航空承运人追偿 18 万元);无法确定货损区段的,经营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运输延误的,经营人需赔偿托运人延误损失(如货物错过展会的订单损失 15 万元),延误因某区段承运人导致的,经营人追偿后可向其追索;国际多式联运的赔偿限额按《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执行,国内多式联运按各区段最高限额执行(如公路段每公斤 100 元、航空段每公斤 100 元,按 100 元 / 公斤赔偿);托运人隐瞒货物性质的,需赔偿经营人向区段承运人支付的罚款(如航空禁运品罚款 5 万元);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告知运输要求的,需赔偿托运人额外包装费用(如重新包装适应航空运输的费用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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