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旅客承运人(如中国国家铁路集团下属铁路局)与旅客之间,因铁路旅客运输(如高铁、动车、普速列车)产生的争议,涵盖票务问题(如车票退改签手续费争议、超售致无法乘车)、人身安全(如列车急刹致旅客摔倒受伤、上下车拥挤致踩踏)、服务标准(如列车晚点、座位被占、餐饮服务缩水)、随身携带物品保管(如行李架物品掉落损坏)等问题,核心涉及 “旅客乘车安全”“铁路服务合规”,常见于列车晚点维权、旅客受伤赔偿、超售车票纠纷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运输合同” 章(第 821-824 条)、《铁路法》第 12-16 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 号)、《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路法》第 12 条规定铁路承运人需保障旅客安全,第 16 条明确车票的合同效力;《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 35 条规定退票手续费标准(如开车前 8 天以上退票免手续费),第 51 条限定随身携带物品重量(成人 20 公斤);《民法典》第 823 条适用于旅客伤亡的无过错责任。
二、侵权行为认定:承运人因自身原因(如调度失误、设备故障)致列车晚点超 3 小时未妥善安排(如未提供餐饮、住宿)、超售车票未征得旅客同意致无法乘车、列车急刹未提示致旅客摔伤、乘务员未及时制止霸座行为的,构成侵权;旅客携带超重物品(如 30 公斤行李)致行李架坍塌损坏他人财物、在车上寻衅滋事(如辱骂乘务员)、无票乘车拒补票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车票(载明车次、座位)、列车晚点证明、车内监控、医疗记录,区分 “不可抗力晚点”(如暴雨致线路限速)与 “承运人责任晚点”(如列车机械故障)。
三、民事责任承担:旅客受伤的,铁路部门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如旅客因伤误工 2 天)、护理费,构成伤残的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列车晚点的,按晚点时长赔偿(如晚点 3-6 小时赔 200 元,6 小时以上赔 500 元),未提供餐饮的需退还餐费补贴;超售致无法乘车的,需优先安排后续列车,并赔偿旅客改签费、误工费,自愿放弃乘车的可获额外补偿(如车票金额的 50%);行李架坍塌致财物损坏的,铁路部门需按实际价值赔偿(如笔记本电脑损坏赔 5000 元);旅客寻衅滋事的,需赔偿列车延误损失(如因纠纷停车 1 小时的运营损失),无票乘车的需补收票款并支付滞纳金(按票款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