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合同、准合同纠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委托人与进出口代理人(如报关行、外贸代理公司)之间,因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如报关、报检、外汇结算、申领许可证)产生的争议,涵盖报关失误(如申报品名错误致货物被扣)、单据缺失(如未及时获取原产地证致无法清关)、外汇结算延迟(如未按约定结汇致汇率损失)、代理费拖欠、超权代理(如擅自变更申报价格)等问题,核心涉及 “进出口手续合规”“代理事务完成效率”,常见于报关被扣致货物滞留、汇率损失索赔、代理费争议等场景。

1. 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海关法》第 23-25 条、《对外贸易法》第 12-14 条、《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民法典》第 922 条明确受托人需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第 929 条规定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海关法》第 23 条要求报关单位如实申报,第 25 条规定申报错误的法律责任;《对外贸易法》第 12 条明确外贸代理公司需具备相应资质。

2. 侵权行为认定

代理人报关时申报错误(如将 “塑料玩具” 申报为 “金属制品”)致货物被海关扣留 / 罚款、未及时办理报检手续致货物滞留港口产生滞港费、擅自变更委托内容(如未获同意更改结算币种)致委托人损失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未提供完整报关资料(如缺失商业发票)致代理人无法报关、隐瞒货物特殊属性(如将限制类货物按普通货物委托)致报关失败、拖欠代理费超约定期限(如清关后 60 天未付)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代理合同、报关单、海关处罚决定书、单据交接记录,区分 “代理人操作失误” 与 “委托人资料缺失”,若涉及商标权相关进出口,还需核查授权链条的完整性。

3. 民事责任承担

代理人报关失误致货物被扣的,需承担海关罚款(如 5 万元罚款)、滞港费(如每天 2000 元)及货物贬值损失(如鲜活货物滞留变质);单据缺失致无法清关的,需赔偿委托人重新办理单据的费用(如加急办理原产地证费 3000 元)及延迟交货的违约损失(如向国外客户支付的违约金);超权代理的,需赔偿委托人因变更内容产生的额外成本(如汇率损失 1 万元);委托人拖欠代理费的,需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代理人可就已完成的代理事务主张报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代理人未核对资料,委托人提供错误发票),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代理人承担 60% 责任,委托人承担 40% 责任。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