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住权设立人(如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如配偶、父母、保姆)之间,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如约定居住权人在房屋内终身居住)产生的争议,涵盖居住权设立(如未办理登记)、居住权行使(如超出约定范围居住、转租)、居住权消灭(如约定条件成就后拒绝迁出)、权利保障(如设立人擅自出售房屋致居住权受损)等问题,核心涉及 “居住权人权益保障”“设立人义务履行”,常见于居住权登记纠纷、擅自出售房屋纠纷、到期拒绝迁出纠纷等场景(注: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无偿)。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 “居住权” 章(第 366-371 条)。《民法典》第 366 条明确居住权定义(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第 367 条要求居住权合同需书面订立,载明居住条件、期限等;第 368 条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自登记时设立;第 369 条禁止居住权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 370 条规定居住权消灭情形(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
二、侵权行为认定:设立人未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如签订合同后拒绝配合登记)、擅自出售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如未告知买受人房屋有居住权致居住权人无法居住)、提前收回居住权(如未到约定期限强制居住权人迁出)的,构成侵权;居住权人超出约定范围居住(如占用房屋的客厅、阳台)、擅自转租(如将居住的卧室转租给他人)、到期后拒绝迁出(如居住权期限届满仍占用房屋)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居住权合同、登记证明、房屋使用记录,区分 “合法居住” 与 “违规行使权利”。
三、民事责任承担:设立人未办理登记的,需协助办理登记并赔偿居住权人损失(如无法入住的租房费用 1 万元);擅自出售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居住权人可继续居住,设立人需赔偿居住权人维权费用(如律师费 5000 元);提前收回居住权的,需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如临时搬迁费用 8000 元);居住权人超范围居住的,需限期腾退占用部分并赔偿设立人损失(如房屋使用受限的损失 3000 元);擅自转租的,转租无效,需返还转租费并承担违约金(如合同约定违约金 2 万元);到期拒绝迁出的,需支付占用费(按当地房屋租金标准计算,如每月 2000 元)并限期迁出;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合同约定不清,居住权人超范围居住),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设立人承担 30% 责任,居住权人承担 7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