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经营权人、承包方、发包方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行使、终止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经营权流转效力”“经营权限界”“租金支付” 展开,是土地 “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背景下的新型纠纷,常见于经营权出租、入股、融资担保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 “三权分置” 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8 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第 41 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第 47 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民法典》第 342 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流转程序 — 权利登记 — 义务履行”:首先,审查流转程序,土地经营权流转需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家庭承包的),流转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流转期限、用途、租金支付方式;未经同意的流转行为对承包方无效,如某农户擅自将家庭承包地的经营权出租,发包方或承包方可主张出租合同无效。其次,确认权利登记,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经营权经登记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如承包方将经营权先后出租给甲、乙,甲办理登记的,甲享有经营权。最后,核查义务履行,经营权人需按约定支付租金、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不得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承包方需保障经营权人正常经营,发包方不得非法干预。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履行合同、赔偿损失” 为核心:经营权人流转合同无效的,需返还土地并赔偿承包方损失(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导致的地力恢复费用);承包方违约收回经营权的,需赔偿经营权人投入损失(如搭建大棚的费用 2 万元)及预期收益损失;发包方非法干预经营权行使的(如禁止经营权人种植经济作物),需停止干预并赔偿经营权人减产损失(如某村委会禁止种植果树,需赔偿减产损失 3 万元);租金支付争议中,拖欠租金的经营权人需补足租金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