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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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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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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因他人无权占有其动产或不动产(如强占房屋、扣押车辆),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该物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权利人是否享有物权”“占有人是否为无权占有” 展开,是物权人追回所有物的核心救济方式。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民法典》第 235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 239 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 10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第 20 条规定,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 225 条所称的 “善意第三人” 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护已占有特殊动产的受让人)。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物权归属” 与 “无权占有” 两大核心要件:首先,权利人需证明自己享有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如提供不动产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提供购车合同及付款记录证明车辆所有权;若为遗失物,需证明遗失事实(如报警记录、遗失物品清单)及物的归属(如物品购买凭证)。其次,需证明占有人为 “无权占有”,即占有人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占有该物,如租户租期届满后拒不搬离(无权占有)、他人擅自开走权利人的车辆(无权占有);若占有人有合法依据(如基于租赁合同占有房屋、基于质押合同占有动产),则不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不得主张返还。最后,需区分 “善意占有” 与 “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如不知情购买无权处分的动产)需按《民法典》第 312 条处理(权利人需支付受让人费用后取回),恶意占有(如明知无权利仍强占)需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返还原物” 为核心,配套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占有人需返还原物,如返还房屋需清空物品并交付钥匙,返还车辆需交付车辆及行驶证;若原物已损坏,需恢复原状(如维修损坏的家具),无法恢复原状的需赔偿损失(如车辆损坏无法维修,按评估价赔偿)。
恶意占有人需额外赔偿权利人因占有导致的损失,如强占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扣押车辆导致的停运损失(按每日营运收入计算);若原物已灭失,恶意占有人需按原物现值赔偿(如价值 10 万元的设备灭失,需赔偿 10 万元),善意占有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无需赔偿灭失损失。例如,甲擅自占用乙的商铺 6 个月(恶意占有),需返还商铺,并赔偿乙 6 个月租金损失 12 万元;若商铺内乙的设备因甲保管不善损坏,还需赔偿设备维修费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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