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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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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或物的状态(如危房未加固、易燃物堆放不当)存在危及物权安全的潜在风险,请求责任人消除该风险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是否存在现实危险”“危险是否危及物权” 展开,旨在提前防范物权损害的发生。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对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民法典》第 236 条明确,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 239 条规定,消除危险可与其他物权保护方式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延伸适用,针对业主共有部分存在的危险(如电梯故障未维修),业主可请求管理人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责任原则)进一步明确,因过错导致危险产生的责任人,需承担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危险的现实性”“与物权的关联性”“责任人的过错” 三大核心:首先,需证明危险具有现实性而非主观臆测,如提供鉴定报告证明房屋承重结构损坏(存在倒塌风险)、消防部门出具的易燃物堆放违规通知书(存在火灾风险),轻微安全隐患(如窗户插销松动)若未达到 “危及物权” 程度,不构成需消除的危险。其次,危险需直接危及权利人的物权,如邻居的危房若倒塌可能砸坏权利人的房屋(危及所有权)、工厂的有毒物质储存不当可能污染权利人的承包地(危及用益物权),与物权无关联的危险(如他人院内的杂物可能绊倒路人)不适用此类纠纷。最后,需明确责任人,若危险由所有权人管理不当导致(如自有房屋年久失修),所有权人为责任人;若由管理人失职导致(如物业公司未维修小区消防设施),管理人为责任人。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消除危险、防范损害” 为核心,具体方式包括: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危险,如对危房进行加固维修、移除违规堆放的易燃物、更换故障的消防设备,措施需达到专业标准(如加固需经建筑部门验收合格);若危险已造成轻微损害(如危房裂缝导致墙面渗水),需同时恢复原状(如修复渗水墙面);若责任人拒不消除危险,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例如,某小区物业公司未更换过期的灭火器(存在火灾危险),业主起诉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 5 日内更换全部合格灭火器,并承担鉴定费 2000 元;若因灭火器失效导致火灾隐患期间,业主为临时防范支出的消防器材费用,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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