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方(原商标注册人)与受让方之间,因转让方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含核定使用的商品 / 服务类别)有偿转让给受让方产生的争议,涵盖权利瑕疵(如转让商标已被质押、被提出无效宣告、核定商品 / 服务范围与约定不符)、转让款支付(如受让方拖欠转让款)、转让备案(如未办理商标转让备案影响对抗第三人)、禁止反悔(如转让后又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商标状态争议(如转让商标已过有效期未续展)等问题,核心涉及 “商标专用权无瑕疵转让”“备案对抗效力”,常见于权利瑕疵致受让方无法使用、转让款拖欠、擅自使用已转让商标纠纷等场景(注:商标权转让需向商标局申请备案,备案非生效要件但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 42 条(商标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1 条(转让备案程序)、《民法典》第 509 条(全面履行义务)。《商标法》第 42 条明确:商标权转让需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误导公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1 条规定:商标转让未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 522 条(权利瑕疵担保)适用于转让方保证商标权无瑕疵的义务。
二、侵权行为认定:转让方转让的商标存在权利瑕疵(如已质押给银行未告知、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未披露)、转让后擅自在相同 / 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 / 近似商标(如转让 “XX” 商标后仍在同类商品上使用 “XX” 标识)、未按约定配合办理转让备案(如拒绝提供商标注册证致备案失败)的,构成侵权;受让方拖欠转让款(如约定支付 20 万元仅支付 5 万元)、超核定范围使用商标(如仅转让 “服装” 类商标却用于 “鞋包” 类商品)、擅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如简化商标文字致与原注册证不符)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商标权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转让备案通知书、转让款支付凭证、商标使用证据,区分 “有效商标转让” 与 “瑕疵 / 无效商标转让”。
三、民事责任承担:转让方权利瑕疵致受让方无法使用的,需退还已收转让款,赔偿受让方预期收益损失(如无法使用商标致的品牌推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为转让款的 20%-30%);转让后擅自行使商标权的,需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商品 / 标识,赔偿受让方损失(如市场份额被侵占的损失);受让方拖欠转让款的,需补缴款项并按 LPR 支付利息,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商标权;超范围使用的,需停止超范围使用,支付额外使用费(按超范围商品类别的市场许可费计算);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转让方未披露无效风险,受让方未核查商标状态),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转让方承担 60% 责任,受让方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