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品作者(署名权权利人)与侵权方(如出版者、改编者、合作方)之间,因侵权方侵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产生的争议,涵盖非作者署名(如编辑、投资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遗漏作者署名(如合作作品遗漏次要作者、汇编作品遗漏原作品作者)、错误署名(如将 “张三” 署名为 “李四”)、颠倒署名顺序(如约定按贡献排序却擅自更改)、不署名(如未经许可删除作者署名)等问题,核心涉及 “作者身份的公示权”,常见于学术论文挂名、影视作品遗漏编剧署名、合作作品署名顺序纠纷等场景(注:署名权是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保护期不受限制)。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二)项(署名权定义)、第 52 条(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精神损害赔偿)。《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 52 条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列为侵权行为;司法解释第 17 条规定:侵害著作权人身权情节严重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在非本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如企业老板在员工撰写的报告上署名)、遗漏应当署名的作者(如合作小说仅署主导作者名)、错误标注作者姓名(如错别字或同名混淆)、擅自改变约定署名顺序(如将 “次要贡献者” 列为 “第一作者”)、删除合法署名(如出版图书时去除译者署名)的,构成侵权;作者虚报创作贡献要求署名(如仅提供少量素材却要求主要署名)、擅自更改约定署名方式(如约定 “笔名” 却改为 “真名”)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创作证据(如手稿、创作分工记录、合作协议)、作品载体(如图书、影视字幕、网络作品),区分 “合法署名” 与 “侵权署名”(如仅提供辅助性工作者无权署名)。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非作者署名或遗漏署名的,需更正署名(如重印图书添加作者名、修改影视字幕),向作者赔礼道歉(如在行业媒体发布更正声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为 10000-100000 元,结合作品类型与侵权影响);错误署名或颠倒顺序的,需重新标注正确署名及顺序,赔偿作者声誉损失;删除署名的,需恢复署名,赔偿损失;作者虚报贡献的,需取消不当署名,赔偿被侵权方损失(如作品信誉受损);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署名约定,一方擅自决定),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90% 责任,作者承担 1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