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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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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如开发者、开发单位、受让方)与其他主体(如非开发者、合作方、委托方)之间,因软件著作权(含人身权 <署名权> 与财产权 < 复制权、发行权等 >)的归属产生的争议,涵盖委托开发归属(无约定归受托人)、合作开发归属(无约定归全体合作者)、职务开发归属(归单位,开发者享署名权)、受让 / 继承归属(需办理登记)等问题,核心涉及 “软件著作权的原始与继受归属”,常见于委托开发软件归属争议、职务软件开发者主张权利纠纷等场景(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亡后 50 年,或法人 / 其他组织首次发表后 50 年;登记非生效要件,但可作为权属证明)。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20 年修订)第 11-12 条(权属规则)、第 7 条(软件著作权内容)、《民法典》第 851-852 条(委托 / 合作开发归属参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1 条明确:委托开发软件权属无约定归受托人,合作开发无约定归全体合作者,职务开发归单位,开发者享署名权;第 12 条规定:受让 / 继承软件著作权需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侵权行为认定:非开发者主张权属(如仅提供资金的投资方主张软件著作权、辅助测试人员主张署名权)、合作开发者独占归属(如一方擅自主张合作开发的软件归其单独所有)、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归属(如未约定时强行要求享有委托开发的软件财产权)、单位侵占职务开发者署名权(如未注明职务软件开发者姓名)的,构成侵权;权利人未按约定分配权属收益(如合作开发者拒不分担软件许可费)、擅自转让共有权(如未获其他合作者同意转让软件发行权)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开发合同、软件源代码、开发日志、职务关系证明、登记证书,区分 “开发者” 与 “辅助参与者”,排除非开发者的权属主张。

三、民事责任承担:非开发者主张权属的,需停止侵权主张,赔偿权利人损失(如软件研发成本、许可费损失);合作开发者独占归属的,需确认其他合作者的共有权,补足应得收益(如按约定比例分配销售利润);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归属的,需确认受托开发者的财产权,赔偿开发者损失(如软件推广成本);单位侵占署名权的,需补充注明开发者姓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为 5000-30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约定归属,一方过度主张权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60% 责任,另一方承担 4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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