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如开发方、受让方)与侵权方(如盗版商、使用方、网络平台)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行为产生的争议,涵盖盗版复制(如非法复制软件安装包、刻录软件光盘)、擅自修改(如破解软件后修改功能模块、去除软件版权标识)、非法传播(如未经许可上传软件至网络供下载、销售盗版软件激活码)、商业使用(如企业安装使用盗版办公软件、网吧使用未经授权的游戏软件)等问题,核心涉及 “软件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使不受侵害”,常见于盗版软件销售、软件反向工程侵权、网络平台非法提供软件下载纠纷等场景(注:软件侵权认定需遵循 “接触 + 实质性相似” 原则;反向工程为学习研究目的时不构成侵权,用于商业用途则侵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20 年修订)第 14-16 条(侵权行为)、第 24 条(赔偿计算)、《著作权法》第 53-54 条(侵权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软件侵权认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4 条明确:未经许可复制、修改、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软件的,构成侵权;第 24 条规定赔偿可按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500 元至 500 万元)计算;司法解释第 21 条确立软件侵权 “接触 + 实质性相似” 的认定标准(侵权方曾接触软件,且其软件与权利人软件核心代码 / 功能实质性相似)。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盗版复制软件(如工厂批量复制操作系统安装盘、个人破解软件后制作安装包)、擅自修改软件(如去除软件版权声明、破解软件付费功能后提供 “免费版”)、非法网络传播(如论坛发布盗版软件下载链接、云盘分享软件激活工具)、商业使用侵权软件(如公司安装未授权的设计软件、网吧使用盗版游戏)的,构成侵权;软件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如禁止合理反向工程、对软件兼容性设置不合理限制)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软件侵权证据(如盗版安装包、核心代码对比、下载记录)、接触证据(如侵权方曾参与软件开发、购买过正版软件)、实质性相似分析(如功能模块、界面设计、代码片段对比),区分 “侵权行为” 与 “合法使用”(如为学习研究的反向工程、正版软件的合理安装)。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盗版复制 / 修改的,需立即停止复制 / 修改,销毁侵权软件载体(如收缴盗版光盘、删除破解安装包),赔偿权利人损失(按软件销售减少量 × 单价、侵权软件销量 × 单位利润或法定赔偿计算,情节严重的加倍赔偿);非法网络传播的,需删除侵权链接,关闭侵权账号,赔偿权利人损失(按网络下载量 × 软件单价计算);商业使用的,需卸载侵权软件,购买正版软件,赔偿权利人损失(按商业使用规模 × 软件许可费计算);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权利人未采取合理版权保护措施,侵权方未核实软件授权),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80% 责任,权利人承担 2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