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申请人(如发明人、单位、合作方)与其他主体(如非发明人、委托方、受让方)之间,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产生的争议,涵盖职务发明归属(如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归个人还是单位)、委托开发归属(无约定时归研发方)、合作开发归属(无约定时归全体合作方)、继受取得归属(如申请权转让未登记、继承未办理手续)等问题,核心涉及 “专利申请权的原始与继受归属”,常见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争议、委托开发申请权纠纷等场景(注:专利申请权归属优先按约定,无约定时适用《专利法》法定规则;职务发明需满足 “执行本单位任务” 或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 6 条(职务发明)、第 8 条(委托 / 合作开发)、第 10 条(申请权转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2 条(职务发明定义)。《专利法》第 6 条明确: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归单位,发明人享有署名权;非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归发明人;第 8 条规定:委托开发申请权无约定归研发方,合作开发无约定归全体合作方;第 10 条要求申请权转让需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2 条细化 “执行本单位任务” 包括本职工作、单位交付的临时任务、离职后 1 年内与原工作相关的发明。
二、侵权行为认定:单位侵占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如将员工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主张为职务发明)、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申请权(如未约定时强行要求享有委托开发的申请权)、合作方独占申请权(如一方擅自主张合作开发的申请权归其单独所有)、转让方未配合登记却主张权属(如申请权转让后拒绝办理登记,仍主张权利)的,构成侵权;专利申请人滥用权利(如将他人构思主张为自己的发明、恶意阻止他人行使共有申请权)的,需承担相应责任;需结合发明创造证据(如实验记录、技术方案手稿)、职务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任务指派单)、委托 / 合作合同、转让协议,区分 “职务发明” 与 “非职务发明”,排除非法侵占的申请权主张。
三、民事责任承担:单位侵占非职务发明的,需确认发明人申请权,赔偿发明人损失(如研发投入、申请成本);委托方无约定却主张的,需确认研发方申请权,赔偿研发方损失(如机会成本);合作方独占的,需确认其他合作方共有权,补足应得收益(如后续专利许可费的分配);转让方未配合登记的,需限期协助办理,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转让款的 20%-30%);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未明确约定归属,一方过度主张权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过错方承担 60% 责任,另一方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