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如注册人、被许可人)与侵权方(如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之间,因侵权方未经许可,实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设计产品)产生的争议,涵盖相同设计侵权(如复制专利产品的形状与图案)、近似设计侵权(如仿冒专利设计的核心视觉要素)等问题,核心涉及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排他性不受侵害”,常见于日用品外观仿冒、家电造型侵权纠纷等场景(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图片 / 照片中的产品外观为准,侵权认定遵循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原则,即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混淆则构成侵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 11 条(外观设计排他权)、第 59 条(保护范围)、第 65 条(赔偿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 条(外观设计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12 条(侵权认定标准)。《专利法》第 11 条明确:未经许可不得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外观设计产品;第 59 条规定保护范围以图片 / 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第 65 条规定赔偿按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500 万元以下)计算,恶意侵权可加倍。
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方制造与专利设计相同的产品(如复制专利形状的灯具、照搬专利图案的箱包)、制造近似设计产品(如仅细微改动专利家具的纹饰)、许诺销售 / 销售 / 进口侵权产品(如电商平台展示侵权玩具、进口仿冒专利的化妆品包装)的,构成侵权;侵权方主张 “现有设计抗辩”(如侵权设计属于申请日前的公开设计)且成立的,不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设计图片、侵权产品实物、设计特征对比(如形状、图案、色彩组合)、现有设计证据,区分 “侵权设计” 与 “合法使用”(如功能性设计、现有设计的合理借鉴)。
三、民事责任承担:侵权方制造侵权产品的,需立即停止制造,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赔偿权利人损失(按专利产品销量减少量 × 单价、侵权产品获利或法定赔偿计算);销售 / 进口侵权产品的,需停止销售 / 进口,返还侵权产品货款,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需赔偿损失;恶意侵权(如重复侵权、大规模仿冒)的,加倍赔偿(通常为 1-5 倍);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权利人未及时缴纳年费致专利不稳定,侵权方未核实专利状态),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侵权方承担 75% 责任,权利人承担 25%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