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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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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他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如明知权利无效仍起诉、以打压竞争对手为目的起诉)遭受损失,请求恶意诉讼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知识产权诉讼中恶意行为的规制”,常见于企业因应对恶意诉讼产生律师费、商誉损失后续主张赔偿场景(注:需区分 “恶意诉讼” 与 “正常诉讼风险”,恶意需具备 “主观恶意 + 行为不当 + 造成损失” 三要件)。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责任)、《专利法》第 71 条(恶意诉讼赔偿)、《商标法》第 68 条(恶意诉讼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民法典》第 1165 条确立过错侵权责任;《专利法》《商标法》明确恶意提起诉讼需赔偿;最高法批复明确被告可主张原告赔偿合理开支(如律师费)。

二、认定要点:“恶意诉讼” 的核心要件:1. 主观恶意:起诉时明知知识产权无效(如专利因缺乏新颖性可被无效)、明知不构成侵权(如商标不近似、作品构成合理使用);2. 行为不当:以打压竞争对手为目的(如反复起诉、滥用保全措施)、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3. 造成损失:行为人因应对诉讼产生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商誉损失(如负面舆情导致的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如诉讼期间订单减少)。

三、责任承担方式:恶意诉讼方需赔偿行为人全部合理费用(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商誉损失(如通过媒体发布澄清声明的费用、商誉评估损失)、直接业务损失;恶意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恶意诉讼、伪造证据),可适用惩罚性赔偿(通常为损失的 1-3 倍);行为人故意扩大诉讼成本的(如聘请不必要的高价律师),不得主张扩大部分;法院可同时出具行为禁令,禁止恶意诉讼方再次针对同一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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