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分立后的新设企业、债权人之间,因签订企业分立合同(将原企业分为两个或以上独立企业)的债务分担、资产划分、职工安置、工商登记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分立后企业的权利义务划分”,常见于分立后原债务未清偿、资产划分不均、职工劳动关系未转移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75-177 条(公司分立)、《民法典》第 67 条(法人分立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13 条(分立债务承担)。新规明确:企业分立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分立决议作出后 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分立后的企业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合同另有约定的,仅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债权人);职工劳动关系需随资产 / 业务转移。
二、认定要点:“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程序合规:是否履行债权人通知 / 公告义务(未通知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否经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2. 资产划分:资产划分是否公平(如核心资产全部分给新设企业 A,债务全由原企业承担)、是否办理资产过户(如土地使用权未转移);3. 债务分担:分立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担是否明确(如 “原企业债务由新设企业 B 承担”),无约定则分立后企业连带承担;4. 职工安置:职工是否随业务 / 资产转移(如原生产部门职工未转入新设企业 C)。损失范围确定:1. 债务纠纷损失:原债权人起诉分立后企业的赔偿(如 1000 万元债务 + 利息);2. 资产划分损失:资产未过户导致的经营损失(如土地未转移无法开发,损失 500 万元);3. 职工安置损失:未转移劳动关系导致的经济补偿金(如 20 名职工的 60 万元补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债务承担:分立后企业未按约定承担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所有分立企业连带赔偿(如 1000 万元债务由 A、B、C 企业共同承担);内部约定仅约束分立企业,一方承担超份额债务的,可向其他方追偿(如 A 承担 600 万元,可向 B 追偿 400 万元)。资产纠正:资产划分不公的,责令重新划分(如将核心设备转移给承担主要债务的企业);未过户的,限期办理,逾期赔偿经营损失(如 500 万元开发损失)。职工安置:未转移劳动关系的,原企业与分立企业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的加付 50% 赔偿金;职工社保未转移的,补足社保并承担滞纳金。程序瑕疵责任: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主张分立无效或要求分立企业连带承担债务;未决议的,撤销分立行为并赔偿参与方损失。